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5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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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9章73条
旨在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2
界定《条例》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3
《条例》强调
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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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5
出版自由的权利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6
明确出版单位设立条件
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明确对出版物的要求
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8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条件
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9
保障、促进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
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
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